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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使用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需报自治区审批,并实行“占一补一”的补偿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冻结塔河流域(和田除外)的一切开荒行为,避免荒漠化的加剧;对已撂荒和弃耕两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用于生态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11.加大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禁止开垦、采伐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林区,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对毁林、毁草开垦的陡坡耕地,要按规定退耕还林还草,做好林区的封山育林育草。禁止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调整以野生植物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坚决制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等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对野生植物实行有计划的采挖。发展牧业要走建舍养畜的道路,逐步提高舍饲、半舍饲比例,实施牧民定居和发展家庭牧业相结合的牧区致富工程,科学合理地确定草场载畜量。对严重超载过牧的,要实行草场“休牧期”和“休牧区”,采取轮封轮牧、生态移民等措施,加强草场保护,遏制草场退化的趋势。
  12.加大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要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我区。
  13.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照矿山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落实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已造成破坏的,必须限期恢复治理。要进一步加强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公路、铁路建设的环境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把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开发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14.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区域的规划和布局,旅游路线的设计、游客容量、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相互适应,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要加强对旅游景区的自然景观、景点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倡“景区内旅游景区外食宿”,严格限制景区内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旅游区的环境管理和制度建设,旅游区内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必须有配套的处理设施和回收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保持旅游区良好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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