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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民政厅、省办公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
           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2号精神,现就规范全省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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