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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的通知

  (一)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当作建立住房新体制的大事来抓。各级房改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并落实好工作计划。住房货币分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市、州本级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及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补贴资金能够一次到位的,要全部到位;一次不能到位的,也要作好计划,分年逐步到位。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要按规定列入工资发放。
  (二)确保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住房补贴资金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按规定留足住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要实行专户储存,经同级财政审批后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住房基金,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
  1、按照规定需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以不低于1996-1998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尽快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在以后年份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
  2、已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统筹的地区,应在统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纳入政府基金;未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统筹的地区,经当地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可按1996-1998年期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建支出中住房建设支出所占的平均比例,从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划转一部分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外资金划转政府住房基金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预算外资金总额的10%以内。
  3、各地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按规定留足住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的余额,上交同级政府,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4、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资金产生的增值收益,上缴同级政府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管理。
  政府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管理。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要比照住房公积金方式管理,专户储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补贴的支取和使用要严格审批把关。补贴到个人的资金只能用于住房消费。
  (四)停止执行“老房老办法”。2001年12月31日前,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旧公房可继续按“老房老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向职工出售。2002年1月1日后全部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向职工出售,面积控制标准之内按经济适用房价,超标部分按同地段、同结构商品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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