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图二)。
(十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不得超过4.2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图四)。
二、专用印章的格式及其制发
(一)省人民政府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由国务院制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需使用钢印的,其钢印直径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2厘米,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名称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由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其他单位需使用钢印的,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2厘米,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名称排列,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三)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票证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刻制。
三、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刻制印章的,按管理权限报印章制发机关审批。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印章,归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由印章制发机关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