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01〕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现对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管理和缴销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制发和规格式样
(一)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临时机构,下同)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
(五)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
(六)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印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发。
(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印章,由所属部门、单位制发。
(八)事业单位的印章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九)企业、社会团体的印章,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宋体字刊单位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的质料,由印章制发机关自定。
(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市、区)的名称。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冠市辖区或县(市)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