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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1〕86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涉及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大,必须周密部署、审慎操作,积极稳妥地展开,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省属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劳动关系转换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补充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搞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实施浙政办发〔2000〕178号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形成真正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关系。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必须与所有在职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不同情况,经双方协商,新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不受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限制。
  二、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鼓励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省属国有企业中退出。对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要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在与在职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对改制当期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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