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
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已基本不再适用的地方性法规:
1.《
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