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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严禁擅自接运遗体。
  第十三条 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州、地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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