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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修正)

  监理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复试、检测要求,施工承包商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场地和其他协助。
  第二十条 现场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由业主签署意见,经设计承包商同意并修改。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服从监理人员依其职权作出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向业主、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 返修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应予以返修。
  无法返修或经返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或重建。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档案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总包商与分包商
  工程建设推行总包负责制。需要分包的工程,总包商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
  总包商应向业主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分包商向总包商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机构
  建设监理机构应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理计划
  建设监理机构应就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验收办法等编制具体的监理计划,在监理前提交业主并通知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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