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发包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