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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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