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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招标单位”修改为“招标人”,“投标单位”修改为“投标人”,“评标小组”修改为“评标委员会”,“中标单位”修改为“中标人”。
  二、第三条修改为:“招标投标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三、第六条修改为:“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四、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编制招标文件;”原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第七项修改为:“(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删去第二款。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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