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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1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各有关自管房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和我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政策,制定了《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本市行政区域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含合居住房,包括合居成套楼房,下同),除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违章建筑,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其中,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订立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后,按房改售房的程序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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