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30日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人员。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是指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和未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但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
  第三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国防职责。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注重质量建设。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