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30日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人员。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是指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和未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但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
第三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国防职责。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注重质量建设。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