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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修正)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15%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听取和审议维修基金预决算的报告,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意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居住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人数为单数。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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