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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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