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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0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负责人以及下列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一)“三来一补”项目中实际负责加工生产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
  (二)出租物业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人业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不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三)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保障安全投入;
  (四)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和聘请注册安全主任;
  (五)使用或提供的设备、设施、物业和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安全重点防护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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