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职工入股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组建职工持股会。
(二)对于整体体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各种资产损失和呆坏帐损失,经债权人同意,可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对于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剥离。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组成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
(三)对于整体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工作要按照中央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前,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管理,也可以通过协商,由企业国有出资人接收。同时,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用和医疗等费用,在改制时可从经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核减,这部分费用由接收离退休人员的单位管理,具体确定办法为: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医疗费等项费用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核定。
退休人员的供暖费、书报费等福利费用和退休费高于本市社会基本养老统筹基金发放的部分,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情况,参考本市社会平均寿命,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退休人员医疗等费用。对尚未加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医疗费,以上一年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平均15%的递增率计算核定退休人员达到本市社会平均寿命时所需的医药费,其中人均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核定,待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已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整体改制或主体改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没有发生变化的,原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权可划归改制后的公司,有关部门应为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转移过户手续。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有关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手续费减半收取;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其使用的原划拨用地未作价入股且未改变使用性质的,可以暂按划拨用地使用和过户,保留划拨用地方式期限不超过5年。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后,不再向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四、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一)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由分管委办局负责指导,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所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