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改为公司制的企业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
《公司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企业领导制度。党委主要成员可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5.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国有及国有法人控股的公司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由职代会或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三)加大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力度,在重组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更快发展为出发点,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原则,从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入手,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要积极优势国有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一批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建立和完善劣势企业的退出通道,对于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兼并、破产,从整体上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素质。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加强在与京科研机构合作。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首都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在与京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通过科学技术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要运用科技成果特别是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等方式,通过产业技术的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充分运用结构调整基金,加大风险投资的规模和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中,鼓励外资、私营等各类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中外合资、相互参股、规范上市等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整体上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好转。
三、加快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本市已相继出台一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主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