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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1.深化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企业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的特殊政策;要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用工机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竞争上岗制度;企业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允许和鼓励实行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可在部分企业中试行经营者、管理者股份期权和年薪制,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
  2.要精减各类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控制管理幅度,使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做到责以明确、信息通畅、监控有力、运转高效。
  3.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情况,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制定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使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
  4.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督。要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通过信息技术与信息网络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做好成本核算,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装备,做到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继续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合理确立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改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改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今后,对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要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国有独资公司。
  2.建立出资人制度,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国家及其他各类出资人,按照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能直接干预所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所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要依法接受出资人监督,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为公司制的企业应设立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和经理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试行外派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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