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按照《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本地区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二)对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气、用电价格。
(三)各市级度假区所在区、县政府要抓好度假区的规划与建设,落实度假区管理机构。市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市级旅游度假区内主要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征地手续,加快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开发与建设速度。
(四)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引导旅游市场需求,在主要旅游区(点)实行旅游淡旺季价格和不同时段价格。住宿接待等有关单位要注意运用价格调节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压力,保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遏制旅游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着力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加强旅游客运企业的协调和配合。为缓解旅游高峰期运力不足,市交通、交管部门对具有旅游客运资格的旅行社现有车辆,适度办理临时准运证和旅游通行证。经营旅游公交线路的企业,应按预计客流配置运力,保证运转需求。建立和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新建交通客运枢纽要建设好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根据需要安排好旅游公交线路,加强旅游专用公路、旅游区(点)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的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管理
(一)坚持市政府建立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建立和完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强行管理职能。
(二)将旅游宣传纳入对外宣传,加大本市旅游业的对外宣传力度。
(三)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逐步健全旅游消费者保护机制,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五)加强旅游安全、卫生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重点旅游区(点)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设备设施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旅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