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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业务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中基本情况不清楚或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应退回初审部门重新初审;同意初审意见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核准免征营业税的,应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界定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界定结果录入计算机系统,制作纳税界定通知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界定为免征营业税的代表机构应加强管理,组织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界定错误的,除按规定变更界定外,还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界定申请表》


                       编号:__________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界定申请表


  代表机构全称:

  首席代表:

  地  址:

  电  话:

  北京市地税局计算机代码(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本表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京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本表由代表机构按规定据实填写,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三、本表第六项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仅供成立后未进行界定或重新界定征税方法前2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新成立的代表机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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