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系指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本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是本市代表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表机构实施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代表机构的实际业务活动进行营业税纳税界定。
纳税界定包括营业税的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的确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是纳税界定的受理部门,负责在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告知办理营业税纳税界定的有关事项,发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界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受理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申请。
告知事项应包括:营业税征免范围及征税方式的有关规定;代表机构应提交的纳税界定申请及纳税界定所需的相应资料、提交期限;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受理部门收到代表机构提交的纳税界定申请及相应资料后,应对其申请事项是否明确,提交资料是否齐全、与所申请内容是否相符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编号登记,向代表机构发放纳税界定受理通知书,并将纳税界定申请及相应资料移交初审部门。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部门是纳税界定的初审部门,负责对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界定意见。
(一)初审应核实以下内容:
1.总机构基本情况
2.代表机构基本情况及其业务活动范围
3.代表机构的实际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二)初审应采用谈话、询问和实际调查的方式,初审询问应有详细的谈话记录,并由双方参加谈话人员签字确认;
(三)初审部门应在核实代表机构实际情况、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表机构征免营业税及应征税代表机构的征税方法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审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税法规定,对初审部门确认的代表机构实际情况,以及初审意见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