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1〕492号)
涉外分局、第二稽查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规范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的征免界定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界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税收执法工作,制定和落实《管理办法》是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涉及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管事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涉外分局要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界定为免征营业税的代表机构,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水平。
三、做好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界定工作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涉外分局要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确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和具体要求。同时,将《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在办税场所向纳税人公开。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