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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盘亏、短缺、被盗的存货损失额=存货的入帐价值-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五)存货的霉变损失额=存货的入帐价值-变价收入
  五、企业财产损失的申请和税务机关的审核程序: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应进行认真清查、及时提出申请。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应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材料。
  基层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并及时回复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
  六、税务机关审核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一次财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备案。
  七、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三)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五)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六)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被损失物资存在残值,对固定资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原值的3%;对毁损、报废的存货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5%;对霉变存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10%。
  八、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财产损失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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