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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
 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
 (京地税个〔2001〕593号 2001年11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为了强化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全市实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实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均需经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
  三、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二)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
  (三)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四)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五)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四、财产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计提折旧-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残值(变价收入)+清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短缺、被盗损失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计提折旧-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三)存货毁损、报废损失额=存货的入帐价值-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残值(变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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