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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市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原没有药检机构的县,在组建药监机构时,原则上按照上述1、3项办理。
  经考录后,原药检机构其余人员由原管理部门负责安置。
  (三)按照《通知》规定,1998年9月15日后调入相关单位的人员,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市、县两有药政机构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一律不予认可。
  (四)本方案下发之前自行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筹备机构一律不予承认。
  (五)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暂采用租赁方式解决,开办经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安排。
  六、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组建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保证执法公正、统一,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上来,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组建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好机构组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国有资产划转等问题的落实,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尽快下发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联系,密切协作,积极做好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结合组建工作,落实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促进职能转变。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革中违反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为确保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薛军担任,成员包括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计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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