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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市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务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及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市(地)药品检验机构的经费及资产,按2000年底财务决算数,经清产核资后上划。对上划单位经清产核资后核定的各种财务遗留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和工作要求,将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及药品抽验经费等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其中人员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公用经费比照其他行政执法厅局的标准执行。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和国家批准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逐级上缴到省级财政。未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逐级上缴省财政。省财政除按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直接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返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分,主要用于补充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对于提高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所必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纳入全省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安排。对打假办案急需的通讯、取证设备、交通工具、检验设备等经费要优先安排。
  (四)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费核算、资产划转、票据使用及收费、罚没款管理等具体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原药政、药品监督岗位符合上岗条件的公务员在原编制范围内通过竞争择优录用,未录用人员由原管理部门负责安置。
  (二)县(市、区)不单独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原有的药品检验机构撤消。
  原设有药品检验机构的县,在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其人员:
  1、从从事药政管理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上岗人员。
  2、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原药检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考试录用,原则上不得从原药检机构之外的人员中考录、选调。
  3、编制仍有缺额的,可从当地从事医药管理的业务骨干和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中考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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