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构的管理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技术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唾弃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的规格,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编制、录用及管理
(一)人员编制
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编制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机构编制部门在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
市(地)药品检验所编制在原编制上划的基础上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当调整。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市、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100人,其中,各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二)人员录用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录用按照严格标准、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原药政、药品监督岗位具有公务员身份、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按原编制择优选用;对原药检人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考试录用。
干部队伍专业结构、学历要求及其他条件,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
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晋人字〔199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拔任用。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录用,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方案,报省人事部门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编制及干部管理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管理,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垂直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