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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一次死亡10-29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
  4、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报监察部处理或按监察部授权执行。
  除按上述死亡人数分级调查处理外,对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监察机关也应及时调查处理。
  (二)建筑、交通、消防等其它行业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派员指导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第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察机关派出人员参加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二)调查人员在事故联合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依法对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理建议,并写出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报告。
  (三)监察机关召开监察委员会或执法监察办公会议,听取调查人员的汇报、讨论处理建议报告,对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四)由负责调查的监察机关将对监察对象的处理意见向国家授权责任事故综合批复的部门进行通报。
  (五)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的组成部门对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行政处分意见不一致时,参加调查的监察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家授权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复建议,作出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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