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责任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01〕3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
《行政监察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机关上报的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批。
第三条 参加责任事故调查的监察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负责对与责任事故有关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责任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监察机关调查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调查处理。
(一)煤矿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以下等级处理:
1、一次死亡1-2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县(市、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
2、一次死亡3-9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市(地)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