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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推进环境创新
  (二十一)创造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允许实物资产、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清减各类收费,降低开业成本。建立畅通的中小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竞争活动。
  (二十二)各市(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擅自设立的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等有关规定。对关停企业复产后,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收费可予以一定比例的缓征。各级人民政府治乱减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各地要抓好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工作,帮助自营进出口企业落实并用好出口商品配额,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降低收费,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要通过政府间的友好交流和经贸合作活动,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加强领导,优化服务,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为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山西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每年召开一次推动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私营、个体、外资等各类中小型工商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山西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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