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公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与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加快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为主要环节的信用制度,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十六)省和地(市)列出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补充,建立规范的担保金补偿机制,确保担保业务长期稳定发展。鼓励大企业和个人投资、有关社团出资设立担保基金,作为扩充资本金的主要来源。
(十七)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鼓励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支持市(地)、县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合组建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互助担保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需求。
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八)加快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和国际合作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服务体系的培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九)推动山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通过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实现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建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管理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针对实际情况,通过培育特色服务,以点带面,逐步建立富有成效和特色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鼓励大中型企业的离退休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建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中小企业信息网站,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服务,以及项目论证、企业管理等内容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