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六)省里比照执行扶优扶强政策,对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进行倾斜扶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企业成长中的资金需求,视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股权投资等措施给予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口国际先进的仪器设备,可按照国有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向海关申报减免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权,可按标定地价下限收取租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均可计入管理费用。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保留其公职两年,工龄连续计算;鼓励在开发的新产品市场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开发有功人员;鼓励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成果转让、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科技型实体,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改制改组、技术创新以及对中介机构的扶持。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凡企业吸收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不达60%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我省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引导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三)继续执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政策;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放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合理确定商业银行县(市)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要积极开拓新的信贷服务项目,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四)逐步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有选择地扶持优势明显、经营主业突出、发展前景良好、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创造条件上市发行股票,提高直接融资能力。选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地)进行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