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政发〔2001〕3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十五”期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各类中小企业有突破性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重点扶持创业型、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和商贸物流型等中小企业。各地区要从各自的资源特点、区域优势等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区发展中小企业应扶持的重点产业、产品和技术,不断提升技术含量,满足市场需求。要依法关闭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进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
(二)把扶持优势企业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培育优秀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高”的方向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形成与大企业、大集体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二、推进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创新
(三)国有中小企业要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非关键性行业中退出,基本实现产权多元化。
(四)在改制中,鼓励有出资能力的自然人大额购股、法人代表持大股和员工自愿参股;信息、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非物化要素折价入股;鼓励优势企业突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等体制性障碍,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实行以购并为主要形式的资产重组,优化资产配置,使存量资产向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和优秀经营者集中;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自然人整体或者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购买中小企业。
(五)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困难企业分立重组。对改制企业留存的国有股份,委托企业经营者管理,承担国有资本增值的责任。在重组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可暂时搁置起来,有条件的可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优先拍卖给重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