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协议书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国有
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协议书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长期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为落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各项内容,现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协议书。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容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作为_________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二、省人民政府授权______公司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三、_________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在授权方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主决策权;
(二)对投资范围内的企业,按照投入的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三)对投资范围内的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效绩评价,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考核确认;
(四)对投资范围内的企业拥有监督管理权。
四、_________公司作为被授权方,必须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和指令,接受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变更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