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变更应报授权方批准,执行授权方有关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决定。
(五)接受授权方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监督、指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指导,并定期报告企业集团经营和发展情况。
六、授权经营的程序
(一)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大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或筹备组向授权方提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的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授权企业的基本情况,前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体制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章程草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清产核资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授权经营协议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建议数值。上述文件齐备后,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省经贸委将上述申报文件和初审意见报授权方联席会议终审。
(三)授权方联席会议通过后,提交省长办公会审议。省长办公会批准后,被授权经营公司依据授权方的批准文件,分别到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手续。
(四)授权方与被授权经营公司签订授权经营协议书,建立授权经营责任制度。
七、授权经营的管理与考核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统〔2001〕3号)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本监管,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
(一)对被授权经营公司要开展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着重加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时设置有关分析指标。
(二)被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和效绩评价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组织实施。
(三)省财政厅将确认意见提交授权方和有关考核部门,作为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制定经营者年薪制、确定工资分配等和对经营者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