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授权方的权利和责任
授权方以省级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授权。为了保证出资人到位,授权方的权利和责任是:
(一)审批被授权经营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可行性报告,审批列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价值量,确定被授权经营公司在其成员企业中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股权),决定资产划拨。
(二)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权利。授权方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被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派出监事会。被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按照有关规定同意被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利。授权方责成有关部门监督、考核、检查被授权经营公司的经营业绩。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好的进行奖励;对于经营不善的,提出改进的要求;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进行惩处,直至终止授权。
(四)依法享有重大决策权利。被授权经营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要由授权方做出决定。
(五)授权方指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被授权经营公司的行业管理,指定省财政厅为被授权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被授权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授权方对被授权经营公司的干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负责监事会成员的派出和管理。
五、被授权经营公司的权利和责任
被授权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其权利和责任是:
(一)依法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和规定权限内的处置权,对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依照投入的资本额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二)承担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授权方对公司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和经营效绩的考核和评价。
(三)决定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参与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整体发展的要求,统一决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办法,及企业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就涉及授权范围的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资产交易和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提出方案,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