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1〕3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
         (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要求,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加快政企分开步伐,确保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到位,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授权方)决定选择一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大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经营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特制订本办法。
  二、授权经营的基本条件。被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具备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基本条件。被授权经营公司中生产性企业资产总额一般应在30亿元以上,大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参照上述标准确定,高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被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先进行改制或与授权同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授权经营的形式和内容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是:
  (一)省人民政府对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单独授权。
  (二)省人民政府将相关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大型、特大型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
  以上形式中,省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将全部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等)授予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与管理。被授权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出资人权利。在集团公司内部,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发挥规模优势和整体优势。
  授权方要与被授权经营公司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被授权经营公司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效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