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23号 2001年12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所作出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深切关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资工作平稳进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已经下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对需要我省制定或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别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418元;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400元,第二年每月410元,第三年每月420元;普通工人每月400元。
(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