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成果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要以能应用和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技术开发成果要侧重以专利申请与授权和经济社会效益为重要评价标准。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之前,必须经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或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的审查,将应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科技管理部门予以组织鉴定和纳入平奖范围。凡经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应申请专利而没有申请或应登记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而没有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科技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组织鉴定和评奖。
13.加强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外延和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互联网域名注册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域名注册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做好域名注册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4.鼓励知识产权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可以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和许可实施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其它生物新品种使用权;驰名商标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等。作价入股、投资的知识产权,合资一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作价额可由出资合作各方以评估值为基础进行协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值。
15.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知识产权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用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科技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项目的,作价所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可以突破35%。经认定的以专利技术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成果的完成人,可享受该项成果所产生的身份权、荣誉权和获得奖励、收益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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