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要结合技术创新,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技术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中,要制定专项知识产权培训计划,注重培养能应用知识产权法律处理在对内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使科技人员自觉维护和做好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避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将工作中掌握的源于本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非法占用、转让和使用。
9.加强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文献利用、开发与管理工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或引进技术、对外开展合作等过程中,必须对知识产权文献进行检索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领域、本专业、本技术的发展状况。做好本单位技术创新有关专利信息的利用、研究和二次开发,以指导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以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等工作。避免低水平研究、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准确掌握引进技术的法律状况,避免引进失效专利,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
10.加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健全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保护水平。高新技术企业要把实施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利、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起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基地,成长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加强对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11.各级政府科技、经济等管理部门,在技术创新中应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要求和管理,积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对科技项目立项时的专利审查论证,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法定机关认可、检索机构提供的专利检索意见或论证报告,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分析,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产出指标及其权益归属;两个或两上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应以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分享原则,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凡承担我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在2年内没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产出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政府财政计划项目的经费资助;因过失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