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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1〕15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适度撤并乡镇,以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适度撤并乡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适度撤并乡镇的重要意义
  我省现有乡镇1555个,平均每个乡镇辖区面积约2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约2.6万。现行的乡镇行政区划,大都是在原来的人民公社、县辖区的基础上设置的。从整体上看,这种格局基本符合我省山区面积广大、人口密度较小的实际,对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乡镇的规模和布局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一些需认真解决的问题:一是很多县城镇规模较小,中心城镇的功能难以发挥;二是布局不合理,部分县城地处两个或多个乡镇区域,有的县城镇被郊区同一乡镇多面包围,影响县城的规划和发展,也给行政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三是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设置较密集,规模较小,难以形成次中心城镇和聚集规模效益。适度撤并这些乡镇,扩大乡镇规模,合理调整乡镇布局,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见:一是有利于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形成规模生产和规模效益,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有利于形成城镇化发展所需要的物资流、人才流、技术流,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三是有利于消除县城镇与周边乡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诸多不便,加强对城郊结合部流动人口、城镇环境卫生和其他行政事务的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乡镇功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和财政开支,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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