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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1.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各行业应对本系统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负责。要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落实。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2.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省环保局和省计委要会同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尽快制定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各市要依据全省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健康、协调发展。制度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自然资源的开发、流域开发、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重点生态敏感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有关对策措施,努力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
  3.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总体目标,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更需要多个部门统一协调行动。各级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集中资金、分步实施的原则来组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按照集中联片、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类型的特点,确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式,因地制宜,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监管和技术支持体系。
  1.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监管体系。要加强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宏观调控的能力,理顺各地方、综合部门与行业部门的关系,形成政府负总责,综合部门协调指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实施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管理体系,共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科学主管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以及生态环境监测和预测预报列入攻关课题;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控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区域,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破坏恢复治理;建设部门应积极参加环境优美城镇的创建工作,抓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充实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林业部门应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农业部门应继续推动生态农业建设,加强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切实保护水资源,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综合平衡;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近岸海域的污染控制工作;建设、林业和旅游部门应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建设一批新的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并强化环境管理;环保部门要作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财政部门应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渠道,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
  2.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和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扶持。要探索和建立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方法与途径,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积极培养生态环境保护科研人才,不断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努力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能力,完善以高科技为手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趋势。
  (三)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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