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森林、草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地,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积极开发秸杆饲料,推广青贮氨化技术和“农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发展节粮型牧业,保护林木草地;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沿海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在重点风沙区、黄河滩区和沿海地区要划定生态防护林带,长期保护,严禁采伐;县级以上城市要切实搞好环城防护林带建设;要加速宜林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增加林草覆盖率;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灾害性损失;在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建设生态林并加入封山育林力度,加速林区、草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5.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顿为重点。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林、路、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补平衡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已有陡坡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的施工场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养活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强非牧场草地开发利用的生态监管。
6.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应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山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的要求,促进沿海工业污染源稳定、全面达标排放;加快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并配套建设脱磷脱氮设施,进一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使近岸海域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加强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近岸涉海工程、海洋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拆船业等项目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预警和防护体系,严防石油井喷、船舶溢油等突发性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加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力度,严格保护沿海防护林。加强南四湖、东平湖、黄河入海口、莱州湾等重要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严格海洋动植物物种引进和渔业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7.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要十分重视生物多样性的普查工作,严格保护措施,逐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地,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开展外来物种及生态影响调查和对策研究;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省内。
8.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和文物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全面开展对“两区一园”生态环境保护的定期考核工作,所有重点旅游区应完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力争有50%通过ISO14000认证。规范生态旅游活动,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