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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1〕9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膨胀、重复处罚、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切实提高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依法推进和完善试点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扎扎实实地搞好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试点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各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组建完毕后,应由省人民政府公告。试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具体负责指导拟制和监督执行试点方案,及时了解试点情况,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协调、解决试点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试点工作
  (一)规范设立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在撤并原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名称,应体现行政机关的特点,具体由省法制办、编办共同研究制定规范意见方案,予以规范。在职能配置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要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的范围内确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要依法进行细化和公告。新组建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保证统一指挥、调度的前提下,执法的重心要下移,要将主要执法力量放在区、街道办和乡镇一级,市执法机关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街道办和乡镇一级只能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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