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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市政府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
  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十五”期间,本市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
  (一)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二)市科委、市人事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转化和创业。
  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五、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各类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京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七、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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