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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11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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