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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四、第七条中“县(市、区)、乡、镇”改为“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
  五、第八条修改后分设为第八条、第九条。
  修改后的第八条为:“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各村民小组村民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七人的,缺额的成员应按前款规定补选。”
  修改后的第九条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对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三)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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