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广优良品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资金扶持。
  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在烟叶种植区域依法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烟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公布等级价格,并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
  第九条 在烟叶收购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级压价收购烟叶;
  (二)拒收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
  (三)拖欠烟叶收购货款;
  (四)包庇、纵容非法收购烟叶,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的烟叶评级小组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
  第十二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名优卷烟、雪茄烟调剂,并指导各级烟草公司合理布点,按需投放,引导消费,保障供给。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